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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读懂上海/全国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MHP君悦评论

2022-10-17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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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读懂上海/全国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阐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无不同的规制方式,劳动者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到期可否终止等问题。


近日,笔者接到多起咨询,情况几乎一致,都是劳动者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但工龄未满十年,公司受疫情影响不想续签,但劳资双方均不确定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指点如下:


1、仅上海地区,签订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劳动合同,如果连续工龄未满十年的,仍可以终止,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即使确实符合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通常也只是支持违法终止赔偿金,一般不会支持恢复劳动关系、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上海并不强制用人单位不续签必须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当日才告知不续签亦不违法,但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仍建议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


ps.反例为北京,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提前30天告知,否则需按日支付劳动者赔偿。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4、建议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综合考虑诉讼风险、诉讼成本、与上家诉讼可能影响求职、背调等,采取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谈判、和解、直至不得已采取法律途径。


微信截图_20221027104621.png


补充: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达到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按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进行规制。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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