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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那些事儿|MHP君悦评论

2023-01-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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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新的一年里,很多企业会迎来新的机遇,新的发展。适时“增资”,无疑可以为企业增加新的动力,助力扩大生产经营,赢得更好商业信誉。


不过,增资作为公司重大事项,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纠纷,本文聊一聊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那些事(股份公司有所不同,上市公司更有其特殊规定,本文不作展开)。



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资”相关法条不多,却暗藏玄机,我们试做如下解读——正常的增资流程怎么走(假设公司章程依法制定,未做任何特殊安排):


第一,增资需要一场“隆重”的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或其他),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这里有多个要点:


一是通过增资这样的“法定”重大决议,需要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而不是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这就对到会人数和所持表决权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是这里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否包含本数原存争议,考虑到《民法典》对“以上”的解读是“包含本数”,那通过的比例至少应为66.7%;


三是三分之二以上是法定最低比例,即使公司章程要作特殊安排,在比例上也只能进一步提高而不能降低。


第二,增资决议通过后,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可以作出特殊的安排。


这里又有几个重点值得关注:


一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这里公司法强调的是实缴,在认缴制下,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依法并不享有优先认缴的资格;


二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亦即公司法为公司的“自治”留下了空间,就此股东应妥善协商,填补空白点);


三是既然是权利,就可以放弃,股东有权优先认缴,也可以放弃认缴,除非章程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强求股东认缴新增资本。


第三,最后,认缴新增资本,需依法依章程按照出资的流程实施;同时因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或增加了股东,需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资的“卡点”在哪里


我们常说新闻“字越少,事越大”,公司法里涉增资的法条不多,但恰恰空间大,就容易留下争议的空间,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容易卡在哪,试做分析:


卡点一:股东会决议


鉴于增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所以大股东如果持股比例不达线,就说了不算。


可是增资这件事情,小股东未必会双手赞成,因为一旦引入外部投资者或者小股东并不愿认缴新增出资,其持股比例会被稀释,对应的公司控制权和分红权比例都会降低。这就造成了小股东未必会在增资事宜上和大股东一条心。


笔者曾遇到一个案例,某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多,股权相对分散(大股东持股51%,其余由各个小股东持有),大股东拟增资但很多小股东反对。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因各种问题被否定了两次,第一次因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被撤销,后一次又因表决权比例问题再次被否定。

卡点二:未保障股东优先认缴的权利


有些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可以轻易通过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但忽视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引发相关的争议。同时,因为文义的局限性,难免留下空白,比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某股东实缴出资与全部注册资本之比,还是该股东实缴出资与全体股东实缴出资之比(后者更具合理性);再假设全体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如何认缴新增资本,尤其在引入外部投资者时,原股东与外部投资者的优先性如何安排?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产生争议。


卡点三:与新股东的投资协议


外部投资者进入公司前,通常会对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就投资事宜签订一系列文件,甚至包括对赌条款,这就对公司的原股东(通常是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相关事务问题比较复杂,讨论的文章也很多,本文不做展开);但有些公司与投资者均比较草率,将增资与股权转让混同,增资的溢价直接向原股东支付,造成了错乱的法律关系,容易引发争议,也对事后的争议解决造成重大障碍。



三、如何妥善处理增资


笔者建议,要顺利完成增资,提议增资的股东(一般为大股东)首先应妥善处理股东内部关系,充分说明增资的必要性,同意增资的股东应对增资的时机、数额、价格、增资后的股权比例做充分的论证,制定合理、全面的增资方案,同时应当对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做好预设;其次,应充分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无论是否引进外部投资者,均应保障实缴出资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并对如何行使优先权作出合理的安排,除非该股东明示放弃;最后,在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时候,要分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司与投资者,公司原股东可以加入到协议中,或提供担保或对相关程序作出承诺,但原股东并非被投资的主体,理论上不应接收任何投资款),充分协商相关的投资条款;当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时候,要把相关条件对原股东充分告知,并形成妥善的方案进行论证,避免对外达成的方案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而避免对外部投资者构成违约。


限于篇幅和笔者的能力,本文尚有很多细节未能一一展开,但仍期对诸君有益。更希望新的一年里,企业在法律人的陪伴下,履道坦坦,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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