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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疫情期间跨境远程文凭证书认证——新《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出台|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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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服中心”)作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开展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唯一官方机构。留服中心于2023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对跨境远程文凭证书特殊认证规则的公告》(下称“《公告》”),正式取消疫情期间跨境远程文凭证书认证特殊规则,并出台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下称“2023年办法”)。原2018年1月发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下称“2018年办法”)正式被2023年办法取代。



一、留服中心正式取消疫情期间跨境远程文凭证书认证特殊规则


根据留服中心2023年1月28日发布的《公告》,留服中心自公告日起,取消疫情期间对于跨境远程文凭证书认证的特殊认证规则。对于2023年春季学期(南半球秋季学期)及以后仍采用远程方式学习(包括新入学和继续学习的情况)所获国(境)外文凭证书,中心将不再提供认证服务,但对确有特殊原因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将按个案处理。


根据2018办法,跨境远程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并不属于留服中心认证范围。但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所产生的影响,留服中心于2020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留学归国人员学位认证工作的几点说明》,宣布对于受疫情影响,被迫选择通过在线方式修读部分或者全部课程的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学历学位可以进行认证。而目前,考虑到主要留学目的地均已开放边境、国(境)外院校全面恢复线下授课,我国疫情防控也进入了新阶段,留服中心决定正式取消该特殊认证规则,恢复原有认证规则,以保障广大留学人员的利益,维护教育公平。


根据留服中心发布的《公告》解读问答和相关问题解答,原则上留学人员应在2023年春季学期(南半球秋季学期)进行线下学习,但特殊情形下因客观原因导致该学期无法返校的,可进行个案评估,包括因学校原因无法变更为线上学习方式;遇签证未能及时下签、航班取消、及宿舍无法预订等客观情况;本学期为最后一学期以及学校位于乌克兰/俄罗斯等特殊情形。此外,尽管有上述特殊情形,留服中心明确要求所有留学人员下一学期应按时转为线下学习。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将跨境远程文凭证书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新出台的2023年办法并未将跨境远程文凭证书直接纳入不予受理情形,但在不予出具认证书的理由中明确列举了“有较大比例的减免学分(学时)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需确认来源”以及“其他暂时无法通过认证的情形”。因此,根据2023年办法和《公告》,目前而言,跨境远程文凭证书的认证申请可予受理,但需符合《公告》的规定,经留服中心的严格核查后方可认证。



二、 新《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出台


2023年办法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2018年办法、《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涉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同时废止。《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协议》也同步进行了更新。


相比2018年办法,2023年办法大幅扩展和细化了原有规定,新增了三章共计三十八个条款。将《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涉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融合为第六章内容。


2023年办法主要修订亮点包括:


1.修正“证书”定义和范围


2023年办法明确“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简称“证书”)是指“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以及证书所属国(地)有关法律法规等所定义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具有学位效用的其他学业证书”,而2018年办法所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他国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资历证书”。


2023年办法通过对“证书”的重新定义,明确认证范围应聚焦于学历学位或具有学位效用的学业证书,证书定义的根据从国际公约扩展至包括中国缔结的协定,明确“他国”应为“所属国(地)”,即发证机构、办学机构的行政归属、注册所在国、地区。


2.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


2023年办法新增了关于认证标准的条款,并规定认证标准的制定应当结合国情并参考国际惯例,以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我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为准则,以我国和相关国家(地区)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制度、资历框架与质量保障机制为基础,充分考虑各国家(地区)高等教育体制差异性。


3.不持有证书仍可获得认证


2023年办法新增规定了“虽然不持有证书,但具备真实学习过程并已获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留服中心提出认证申请”的情形,经留服中心核查属实的可以获得证书认证,包括:1.证书遗失;2.难民和流离失所者;3.不可抗力;4.学位证明信;5.其他。新规定通过开放式列举因特殊原因导致不持有证书仍可获得认证的例外情形,人性化地考虑到了可能的客观情况,更加便利留学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2023年办法规定允许提交与学位具有同等效力的学位证明信作为认证依据,留服中心在2022年6月14日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明信认证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除西班牙、意大利两国的官方学位外,不再为其他国别(地区)尚未获得证书的证明信持有者提供认证服务,并列举了认证材料清单。留学人员应关注留服中心的通知要求进行学位证明信的认证。


4.明确认证核查事项


2023年办法新增“认证核查与认定”一章,详细规定了留服中心应当核查事项、可以核查事项、可以采取措施以及可以启动加强审查程序的情形。相比2018年规定,认证核查更加关注教育质量,强化了留服中心核查的主动性。2023年办法明确规定留服中心应当核查“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被认可情况”、“证书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申请人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为完成核查、认定工作,留服中心还可以采取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咨询、核实与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必要措施。同时规定,认证期限截止但核查未获得充分、确切证据或信息的,留服中心可以出具认证结果,但应当在结果出具后继续跟踪核查。


5.修正认证结果

2023年办法将2018年办法规定的认证结果中的“暂未认证通知单”拆分为“暂不认证通知单”和“不予认证通知单”,并明确列举了15项不予出具认证书的理由以及4项暂不认证的理由。结果出具后,留服中心仍可以组织复查或者跟踪核查,并修改原决定。相比2018年办法规定的依申请复查,明确了留服中心主动复查的权力。


6.明确诉权


2023年办法在新增的“复核”一章中规定“申请人对留服中心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留服中心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了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


7.调整失信公示期


2023年办法规定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留服中心应将其列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一年,情节严重的公示期为三年。相比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统一给予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申请人三年公示期的规定,2023年办法采取了根据失信情节严重程度区别对待的做法,一定程度减轻了处罚,更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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