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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医疗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问题|mhp君悦评论

2023-04-04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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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以临床为导向的医企合作、医工融合等合作背景下,医疗科技成果如何转化成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属于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的转化方式。相比于目前已经比较常见的转让或许可使用的转化模式,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具有合同金额高、回报周期长、增值可能大等特点,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形成产学研资的长期合作前景。


本文拟对于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医疗科技成果转化中,医疗机构及医生的投资(持股)方式、转化路径及流程以及该等模式下的若干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医疗机构和医生持股的方式


以医疗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最常见的作价投资方式。在该模式下,作为出资方的医疗机构及/或其人员以知识产权对目标公司出资,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并获得其股权;合作企业通常以现金对目标公司出资;而被投资目标公司获得医疗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医疗机构和医生分别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医疗机构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以及医生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1. 医疗机构和医生分别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该模式下,在医疗机构内部由完成科技成果的医生(项目团队)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比例后,或是医疗机构、医生(项目团队)与合作企业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后,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医疗机构和医生可分别获得目标公司股权。其中,鉴于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医疗机构通常会通过其全资持股的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合作或进行投资,最终由医院的资产管理公司获得目标公司股权。而医生既可以直接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也可以通过成立公司或有限合伙等持股平台(特别是当项目团队人数较多时)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实践中,华西医院在其一项抗肺纤维化创新中药(立清3号)科技成果转化中采取了该模式。该案例中,经成果完成人同意并与出资方协商,华西医院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以评估价8700万元作价出资,占新成立目标公司70%的股权,其中华西医院通过其全资孙公司成都华西生物技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目标公司14%股权,而科技成果完成人黄文教授团队通过四川麦迪轩生物医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占有目标公司56%股权,目标公司另外30%股权则由成都华西生物技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现金投资获得。


2. 医疗机构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该模式下,医疗机构可直接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医疗机构以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医疗机构通常以其全资持股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获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企业则通过现金出资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而该模式下,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医生(项目团队)不直接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奖励,而通常是由医疗机构依据内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相关制度规定,或是医疗机构与医生之间的协议约定给予其现金奖励。此外,医疗机构或企业或目标公司还可与医生签订协议约定向其支付科技成果的里程碑收益。实践中,此种模式适合医生不适宜获得股权奖励、直接或间接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情形。


3. 医生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该模式下,一般先由医疗机构赋权成果完成人(或项目团队),使其与医疗机构共同持有科技成果,并约定各自的权属比例,再由医疗机构、医生(项目团队)与企业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价值以及股权比例,最后医疗机构及医生(项目团队)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目标公司。其中医生(项目团队)获得目标公司股权,而医疗机构直接获得现金完成转化并退出,此时可由合作企业一次性或按照里程碑节点向医疗机构付款。该等模式下,医疗机构最终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实践中,北京积水潭医院矫形骨科副主任医师张昊华的科技成果“移动智能动作监测骨科康复指导仪”在转化中采用了以上模式。该案例中,医院与成果完成人签订赋权协议,分别对于科技成果占30%和70%所有权,随后由医院、个人及企业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将科技成果以评估价100万元完成转化,其中医生(项目团队)的70万元作价入股目标公司并获得对应股权,而医院的30万元则由企业支付现金以完成转化。



二、作价入股的转化路径及流程


不论采取以上何种模式,首先可由医疗机构与医生(项目团队)之间明确权属分配比例,可根据医疗机构内部规定直接确定比例,也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并签订协议确定。其次,可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的全资持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及/或医生(项目团队)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转化对价、投资方式、股权比例、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也可不经第一步,直接采取该步骤)。在此基础上,各方共同成立目标公司,医疗机构及/或医生(项目团队)以知识产权出资,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予目标公司,同时各方取得对应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或获得对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完成转化。除此以外,医疗机构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医疗科技成果转化有审批、备案或公示等要求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或公示流程。



三、作价入股实施医疗成果转化中的若干问题


1. 关于医生是否有权持有股权


若医生为接受医疗机构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该类人员对外投资成为股东,因此该类医生有权在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转化模式中获得目标公司股权。但其需注意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


若医生为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据此,该类医生有权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若医生为公务员编制人员,或是事业编制的领导干部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公务员编制医生不得在医疗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作价入股获得股权;又由于事业编制的医疗机构领导干部一般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受《公务员》法约束,因此该类医生亦不得获得股权。


若医生为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据此,军队医院的军人编制医生也不得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并持有股权。


在上述后两种情况当中,如医疗机构将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则医生可通过现金奖励等方式获得激励。如《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正职领导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担任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制定的具体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2. 关于作价入股后股权的退出


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医疗科技成果,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后,医疗机构以及医生(项目团队)是否需要退出目标公司同样值得关注。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在转化科技成果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后需强制退出,但考虑到公立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质以及其国资特性,其可能不宜长期持有股权份额。《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产品进入市场五年内退出其股权份额……”该规定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医疗机构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长期持有股权份额是持保守态度的。


而对于医生(项目团队)而言,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后是否长期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则并非法律法规限制事宜,属于商业自决事项。实践中,为避免医生离职后对目标公司的长期经营以及科技成果的长期效益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项目团队或企业可能会与医生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医生离职后,其对应股权的退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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