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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助贷平台的罪与罚|mhp君悦评论

2023-04-182878

公众号头图.png



“您好!这里是中国银行信贷外汇中心,可以给您发放一笔低息贷款”

“您好!这里是平安普惠金融,您有资金需求吗?”


想必您一定接到过此类电话,这类电话就像牛皮癣,怎么也去不掉,频率之高密度之广远超我们的想象,在深受其扰的同时,可能您也想过:


他们是谁?他们怎么有我的电话号码?

他们是谁?他们靠什么挣钱?

他们是谁?他们这么做合法吗?



以上这些人员,他们有个共同的名字叫“网络助贷人员”。助贷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后的产物,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指通过自有网络或渠道寻找潜在贷款客户,将潜在贷款客户引导给持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联合持牌金融机构共同发放贷款,进而收取业务提成或分润的一种业务模式。


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其称之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指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助贷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贷款申请人与持牌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助贷平台因为熟悉金融机构贷款流程、风控口径和审核尺度,可以为贷款申请方提供便利,有助于提高贷款申请通过率,解决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部分从业者认为助贷本身不是罪,但如果网络助贷平台在获客、风控、担保、推荐、参与放贷、催收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则有可能涉嫌触犯以下罪名:



一、 “他们怎么有我的电话号码”涉嫌的罪名


助贷平台非法获取潜在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助贷平台除非获得公民个人的同意,否则不得非法收集、加工、处理公民个人信息。除个别大型金融信息服务商有能力通过自建APP、小程序等合法渠道,经用户许可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外,其他的助贷平台几乎都是通过其他渠道买卖、交换等非法途径获取。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任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海量电话盲打是助贷平台采用最多的获客方式,电话盲打的前提是要获得电话号码,因此助贷平台电话盲打获客方式很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助贷平台从业人员因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处罚,如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阮某、薛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检《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切实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据统计2019年至2022年10月,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提起公诉2.8万余人,有力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于助贷平台来说,一定要合规经营,稍有不慎则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锒铛入狱。



二、“他们靠什么挣钱”涉嫌的罪名


他们靠什么挣钱说的是助贷平台盈利模式和利润点,助贷平台在助贷过程中不仅仅是引流获客那么简单,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助贷平台会深度参与资信包装、联合放贷、贷后催收等环节,根据参与环节不同,分别可能涉嫌以下几类犯罪。


1. 诈骗罪


部分助贷平台人员冒充正规金融机构客服,以虚假低利率吸引潜在贷款客户,以有渠道办理优惠利率为由,使用话术骗取包装费、风险管理费、资料费等各项费用。此类行为属于假借助贷为名行诈骗之实,诈骗手段方法与“套路贷”相似,简单粗暴直接骗,属于助贷相关犯罪中的异类,稍微正规助贷平台一般都专注于助贷分成,不屑于直接骗。


此类案件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刑初707号判决书,审理查明自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间,各被告人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快速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的事实,以缴纳包装费、服务费等名义,骗取10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93万余元,各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分别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2.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个人贷款向来都是银行的重要贷款业务,随着个人贷款产品链延伸,个人贷款对银行的综合贡献度越高,竞争也日益激烈,个贷门槛也在同步下降,但凡有稳定收入,资信较好的个人还是很容易通过贷款审批。需要助贷平台帮助贷款的,往往是收入不稳定,征信不好的客户,这类客户急需要钱但银行往往不批贷,这给助贷平台留下了一定的腾挪空间,在撮合贷款过程中,往往会为了提高贷款审批成功率,串通、协助贷款申请方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采取伪造、编造虚假的工作证明、银行流水等手段进行所谓的“贷款包装”,骗取银行贷款,涉嫌骗取贷款,如以非法出有为目的,则涉嫌贷款诈骗罪,甚至个别行为人在骗取贷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后来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犯意的转化,也应当按贷款诈骗罪处理。


从司法实践看,助贷平台因“贷款包装”等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的较多。助贷平台在协助办理贷款过程中,如果没有与贷款申请方合谋占有贷款本金的主观故意,一般都不以贷款诈骗罪处罚。


此外,还有个别助贷平台为追求放贷高额利息,同时又因自身资金匮乏,无法与持牌金融机构联合放贷,即以自身名义申请贷款,后以高利转贷套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则涉嫌高利转贷罪。


3.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催收相关罪名


助贷平台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参与贷后管理,帮助放贷金融机构进行催收,按回款金额提成。有的助贷平台则是联合放贷参与分润,约定助贷平台进行兜底保障,清收就成了助贷平台份内的事。那么在催收过程中就可能触犯系列犯罪,主要有:


助贷平台催收人员未经许可进行堵门,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劝告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则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其次,在放贷时刻意制造催收借口,故意造成借款人违约,对逾期借款人及其亲友采取电话、短信威胁、上门滋扰、索要、或者伙同其他催收人员一起上门,勒索所谓的滚动利息、逾期费、上门费等财物,则涉嫌敲诈勒索罪


这几年国家严厉打击暴力催收案件,暴力催收数量大幅下降,催收人员文明了许多,但又产生了新的“软暴力”催收方式。催收人员虽然未直接以暴力手段要挟,但对借款人采取跟踪、滋扰、纠缠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符合“软暴力”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同样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再次,催收人员如果采用辱骂、恐吓借款人及其亲友,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则涉嫌寻衅滋事罪



三、“他们这么做合法吗”涉嫌的罪名


有的助贷平台往往不满足于助贷引流提成和联合放贷分润,当客户和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产生了“跟别人干不如自己干”的念头,于是绕开持牌金融机构,违法经营现金贷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网络助贷平台在现行法律下,其生存空间被极度压缩,稍有不慎即可能涉嫌犯罪,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产物,更应该合规经营,回归助贷的本意,借助科技手段让金融更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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