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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建”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mhp君悦评论

2024-04-1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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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建,即团队建设,指为了实现团队绩效及产出最大化而进行的一系列结构设计及人员激励等团队优化行为。如今在企业人力管理中提到的“团建”,往往指代狭义的团队活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有组织或自发性的娱乐、文体项目,达到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文化认同,增进企业人员之间的情感,提高团队士气及协作能力的目的。然而,即使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受工伤保险保护,当团队活动参与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出于“团建”构成的复杂性与情况的多样性,工伤认定结果并不统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这里说明了团建活动中的工伤需要认定两个关键要素:一、组织发起形式。二、工作相关性。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21年3月12日17时59分,任仓库包装工一职的方某下班刷卡,前往松江区与同事聚餐。20时38分许聚餐结束后,方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案外车辆掉落的零件发生碰撞,受伤入院。因抢救无效,方某于2021年3月15日17时30分死亡。上海市公安局松江某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方某无责。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为工伤,方某配偶赵某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保险资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发日的聚餐活动是否具有工作性质,是否属于工作的延伸?法院认为,事发日聚餐是仓库主管员工刘某发起的,聚餐费用是仓库员工平时卸货所得的钱,该聚餐活动属员工自行聚餐行为,难以被定性为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工作状态延伸等。仓库主管刘某召集的事发日聚餐不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亦不属与工作原因有关的范畴,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在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一案中,员工小李参加团建活动的具体项目为充气碰碰球,在跟一个男同事撞击对抗过程中左膝扭伤,获得了法院等工伤支持。该团建活动全公司所有人都去了,公司负责人也去了。法院认为:参加公司团建活动时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案例三:


2019年1月16日员工杜某在菲律宾长滩岛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急救无效死亡。员工家属申请认定工伤,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为工伤。经审理,法院同样认为:本次旅游系福利性质,与工作内容并无关联,杜某在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案例四:


2018年1月10日至15日,SS公司组织包括俞某在内的员工携带家属共20人前往泰国。俞某在泰国沙美岛参加浮潜自费游玩项目时发生淹溺,随即被送至RayongHospital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SS公司申请认定工伤,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俞某参加的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费浮潜项目时发生溺亡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俞某外出活动的情况来看,虽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费用、行程均为单位负责,但行程中并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事项,而从导致俞某发生溺亡的浮潜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明显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亦未强制员工参加,更与工作原因无关。并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视为与工作相关,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综合认定。所以俞某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费浮潜项目时发生溺亡与工作原因无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曾出台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号:苏人社规〔2016〕3号),其中第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虽然该文被《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2023年2月1日实施)废止,但对团建工伤两个关键要素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一、 团建活动需由用人单位作为发起主体,发起对象涉及大单位内的全体职工,发起内容公开且具有一定强制或任务性。单位同事间个人的组织行为,如下班后聚餐、邀约自费娱乐项目等与工作不相关活动中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 用人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组织的团建活动,需与工作内容相关联。比如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等文体活动是单位安排的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正当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旅游观光等纯娱乐项目,一般认定为公司福利。



律师建议


综上,为尽可能避免或减轻未知风险,实现团建的意义和目的,用人单位在组织活动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充分做好活动中的安全提示及保障工作。


2)非工作相关的团建不要由行政、人事代表公司管理意志的部门发活动通知。


3)个性化、高风险项目费用由员工自行支付。这一角度可以证明员工活动是其自己的决定,用人单位并未进行组织。


4)倡导自愿参与,不要强制性。特别是对三期女员工、医疗期员工、临退休年龄员工等身体健康情况需加强重视的群体给予更多选择。虽然这样可能丧失了团建集体活动的意义,但拨开纷繁复杂的表像和形式,工伤认定最主要还是看有没有“强制”。


5)通过相关制度或文件区分定义公司团建与公司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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